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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济南打算这样办

发表时间:2023-08-11 10:36:22 来源:山东讯息

近日,市政府发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9日。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人可以提前选择预征收评估机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征收决定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规定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功能区内市级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文件;房屋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三日内,发布冻结通告。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补助、奖励等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在补偿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人可以提前选择预征收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选定的预征收评估机构经公示同意后可以转为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评估和评估机构选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制定。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持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不动产证(含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清单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可持补偿决定书、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证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被征收房屋不动产证确无法收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济南日报 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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