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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5月27日,广西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办法》明确,在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监管额度。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与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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